0 【法硕学习资料】民法知识点速记(十一)-考研辅导资料-考研辅导-时代博思·汕头橙啦-汕头考研培训·汕头公考辅导
联系电话:18924776010 肖老师
18125126010 陈老师

考研辅导

法硕专业课

分享到:
【法硕学习资料】民法知识点速记(十一)
 普通合伙VS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可以和本企业进行交易,可以同业竞争。

(3)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时,对转让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转让之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时,不管是对之前的债务还是对之后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章的内容几乎每年都会涉及,主要考查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对比。出题形式多为选择题。考生宜理解记忆。

 

第六章第一、二节★★★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本节主要需要考生判断出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基本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查,但也有考查主观题的可能性,如2012年的简答题考查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首 页    |    关于博思    |    新闻中心    |    考研辅导    |    公考辅导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4-2015 网站设计制作:比豪网站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29号金信大厦B栋907 备案号:粤ICP备14058123号
咨询电话:18924776010 肖老师(微信同号) 18125126010 陈老师(微信同号) 咨询QQ:1281050154 邮箱:bosss_s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