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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学习资料】民法知识点速记(十)
 第四章考点总结★★


(1)法人的设立人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关系: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分支机构具有诉讼能力,但是不具有责任能力。

 第四章内容近几年开始考查,但非重点出题源,大致了解即可。着重记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常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普通合伙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上述条件外,还包括:(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变更:主要包括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两种情形。

1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第三人以接受原合伙合同为前提,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一致,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新合伙人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法定退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退伙。法定的原因主要是指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开除退伙则是指当个别合伙人的行为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合伙人通过协商,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的情况。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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