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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学习资料】民法知识点速记(五)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但是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都是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它既可以称为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不能转让或者放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民事权利能力知识点归纳★★★


(1)公民民出生时间的确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3)死亡的推定

如果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各自有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4)死者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其人格利益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随意侵害。如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节是重要的出题源,因为涉及到《民法总则》的最新规定。以上考点归纳涉及变动之处,需要考生特别注意。本节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特征部分有出主观题的可能。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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