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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学习资料】民法知识点速记(三)
民事权利的特征★★★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早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等。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典型的从权利是担保物权。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法、原则★★★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方法。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本期是重要的出题源,主要考察民事权利的类型和吗,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对于民事权利类型,需要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具体内容。私力救济,考生需掌握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考察。

PS:2010年到2015年连续考察,2016至2017年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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