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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学习资料】民法知识点速记(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3)补充功能。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表现: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第四,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表现:第一,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第二,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第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表现:第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表现:第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第二,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第三,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社会公德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正常生活的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国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后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利滥用。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表现:第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类型: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7)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资源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倡导性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考试分析新增


须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含义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今年可考性较大的是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还需特别注意大纲新增的“绿色原则”。2011年非法学简答、2017年非法学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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